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4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彥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三鶯氣體有限公司、卓文仁
、詹彩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美金71
萬5619.43元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256萬3481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1萬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1萬1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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