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592號
PCDV,105,補,3592,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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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92號
再審原告  陳泓銘
再審被告  台灣田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
年度小上字第11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 元,再審原
告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1 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 條準用同法第272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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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田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