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576號
PCDV,105,補,3576,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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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76號
原   告 莊永茂 
被   告 林志軒 
      莊景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
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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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