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44號
原 告 健誠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壹
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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