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503號
PCDV,105,補,3503,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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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03號
原   告 洪崇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冠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3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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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