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398號
PCDV,105,補,3398,201611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98號
原   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被   告 群英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請求
部分,訴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原告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請求部
分,訴訴標的金額為415,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各依上開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1/1頁


參考資料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