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98號原 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被 告 群英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金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請求部分,訴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請求部分,訴訴標的金額為415,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各依上開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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