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383號
PCDV,105,補,3383,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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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83號
原   告 鄭寶貴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益利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廖泓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柒仟叁佰陸拾貳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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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利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