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83號
原 告 鄭寶貴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益利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廖泓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柒仟叁佰陸拾貳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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