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8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被 告 翁李妙即翁坤棠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翁春軒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玖拾萬貳仟陸
佰零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肆仟肆佰零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拾參萬參
仟玖佰零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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