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180號
PCDV,105,補,3180,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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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8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被   告 翁李妙即翁坤棠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翁春軒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玖拾萬貳仟陸
  佰零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肆仟肆佰零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拾參萬參
  仟玖佰零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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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