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進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進益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 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 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 、第14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第141 條之規定乃係為鼓 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 務,以獲得免責,是債務人縱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 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 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 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立第141 條之規定給予債務人得聲
請法院裁定免責之機會,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即可明知。從而 ,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 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規 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 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 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聲請免責,經鈞院以債務人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應予免責事由,而於民 國103 年7 月25日以10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不予 免責。惟債務人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陸續清償各債 權人債務,且清償總額已逾鈞院前認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可處分所得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之餘額新臺幣(下同)16 3,100 元,故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 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8日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273 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嗣因債務人 之債務總金額超過12,000,000元,已未合於更生聲請要件, 且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亦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之情 ,經本院於103 年2 月17日以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 准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該裁定因無債權 人提起抗告而告確定。嗣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免責,經本院於 103 年7 月25日以10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認聲請 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應予免責事由而為 不予免責裁定,且該裁定亦因聲請人及債權人均無提起抗告 而告確定。上開各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消債更字 第273 號卷宗、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102 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15號執行卷宗、10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卷宗 審閱查核無訛。從而,債務人前業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33 條規定認定不應予免責,則其再依同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責,所應審究者即為債務人於裁定不應予免責 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是否已達第133 條所定之數 額,且各債權人所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㈡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 ,認定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之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 尚有163,100 元之餘額。復依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更生程序時 製作之債權表,可知全體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各如附表已公告 債權比例欄所示,則依此核算,本件全體債權人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規定,應受償之金額應分別為滙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77 元、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
限公司5,464 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714元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553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2,854 元、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13 元、 摩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4 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14,532元、台灣土地銀行13,945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4,224 元、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3,130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410 元、上海商 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 312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7,127 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72 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19 元、萬榮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5,203 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80 6 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099 元。而本件債務人於上 開裁定確定後,已陸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已受清償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清償總額共計為164,000 元,業據其提出郵局 存證信函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9份、郵政劃撥儲金存 款收據1 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清償金額明細表為證。 是以,債務人主張其於免責裁定確定後已依債權比例清償全 體債權人共計164,000 元,已逾163, 100元乙節,應堪認定 屬實。從而,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 條聲請免責, 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另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固具狀陳報其尚未受償等云云,惟依債務人提出之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105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 號卷第 20 頁) ,可知債務人確已於105 年8 月3 日匯款5,545 元 至大眾商業銀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專戶(帳號:0000000000 0000),是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上開主張其尚未受償,即非 可採。至債權人主張應審查債務人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34 條各款不應予免責事由部分,因本件係債務人經本 院依該條例第133 條為不免責裁定後,再依該條例第141 條 規定聲請免責,應審究之範圍即以債務人清償之金額是否已 達第133 條所定之金額,及各債權人之受償是否已達應受償 之比例為限,債務人是否有該條例第134 條各款不應予免責 之情形,已非本件免責應予審酌之範疇,況債務人並無134 條各款所定不應予免責事由,業經本院於債務人第一次聲請 免責階段時所認定如前(即10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 定),則債權人於此猶主張債務人有134 條各款不應予免責 情形等語,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 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 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 條所定之 免責要件,是以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附 表:
┌─┬──────┬─────┬──────┬──────┐
│編│ 債權人 │公告之債權│依消費者債務│已受清償之金│
│號│ │比例 │清理條例第 │額 │
│ │ │ │133 條所 數│ │
│ │ │ │額按債權比例│ │
│ │ │ │計算應受清償│ │
│ │ │ │之金額(即以│ │
│ │ │ │163,100 元乘│ │
│ │ │ │以公告債權比│ │
│ │ │ │例) │ │
├─┼──────┼─────┼──────┼──────┤
│1 │滙豐(台灣)│ 2.99% │ 4,877元 │ 4,905元 │
│ │商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2 │元大國際資產│ 3.35% │ 5,464元 │ 5,49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 12.7% │ 20,714元 │ 20,830元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4 │長鑫資產管理│ 16.28% │ 26,553元 │ 26,701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元大商業銀行│ 1.75% │ 2,854元 │ 2,87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 │大眾商業銀行│ 3.38% │ 5,513元 │ 5,54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7 │摩根資產管理│ 0.07% │ 114元 │ 11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8 │富邦資產管理│ 8.91% │ 14,532元 │ 14,61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9 │台灣土地銀行│ 8.55% │ 13,945元 │ 14,024元 │
├─┼──────┼─────┼──────┼──────┤
│10│合作金庫商業│ 2.59% │ 4,224元 │ 4,249元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11│花旗(台灣)│ 8.05% │ 13,130 元 │ 13,204元 │
│ │商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12│永豐商業銀行│ 3.93% │ 6,410元 │ 6,447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3│上海商業儲蓄│ 3.87% │ 6,312元 │ 6,348元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14│台北富邦商業│ 4.37% │ 7,127元 │ 7,168元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15│中國信託商業│ 4.52% │ 7,372元 │ 7,414元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16│兆豐國際商業│ 6.02% │ 9,819元 │ 9,874元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17│萬榮行銷股份│ 3.19% │ 5,203元 │ 5,23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18│遠東國際商業│ 3.56% │ 5,806元 │ 5,840元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19│新光行銷股份│ 1.9% │ 3,099元 │ 3,118元 │
│ │有限公司 │ │ │ │
├─┴──────┴─────┴──────┼──────┤
│合 計 │ 16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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