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李清文
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6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13+1) ×34×10=4
,7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民國105 年10月17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
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422 萬4,949 元。
四、「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3 年10月19日起至105 年
10月1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3 年10月19日)起迄今收入(含獎金
、津貼、保險給付、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
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
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以聲請人所述收入,如何負擔所陳
支出?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
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
冊。)。
九、聲請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103 年度、104 年度所得清單及
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
來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十、提出受扶養人李順天之國稅局財產、103 年度、104 年度所
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往來紀錄。受扶養人李素琴之國稅局財產、103 年度
、104 年度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
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清單(明細)。併就其等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
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又聲請人倘有兄弟姐妹,
應併提出其等之國稅局財產、103 年度、104 年度所得清單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及2 年內完整金
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十一、提出受扶養人李柏毅之國稅局財產、103 年度、104 年度
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
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
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十二、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
人及地址)。
十三、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
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