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5年度,252號
PCDV,105,抗,252,2016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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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52號
抗 告 人 光點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得
相 對 人 張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
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5日本院105 年度勞執字第62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8 月24日本院105 年度勞執字第61號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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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點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