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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5年度,170號
PCDV,105,小上,170,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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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傅玉秀
被上訴人  孔雀王朝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
月27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1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 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 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 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 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 有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其上訴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
原判決未分別計算建築物管理費、地下停車位之清潔費用即 為判決,致上訴人之權益受損。被上訴人請求之費用亦溢算 甚多,原審未予查核,令人難服。原判決所引之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8,看似無違背該法令,但實體上卻違背大樓住戶 權利義務之公平性,社區住戶均依照社區規約「住家管理費 每坪(小數點不計)每月新台幣(下同)40元」、「地下樓 停車位部分,清潔費每車位每月250元」,卻惟獨要上訴人 將地下停車位之持分面積加入建築物之面積,以「住家」之 管理費作為計算標準,其公平性何在?為此,提起上訴,請 求廢棄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三、經核,上訴人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 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及依訴訟資料有 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 法表明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於 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有誤算之情事,核屬應否更正金額之問題 ,並非原判決違背法令,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規定,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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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