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
家
法定代理人 楊長政
代 理 人 林森敏律師
陳思宏律師
狄彥君律師
相 對 人 李祥雲
閻大睿
閻金祥
閻陳淑錦
張福美
許萍
洪英園
洪舒妍
張世安
戚王員
徐唯哲
徐松芽
楊素香
李建坪(即李蕭秋菊之繼承人)
李宏宇(即李蕭秋菊之繼承人)
李銀裕(即李蕭秋菊之繼承人)
尹天龍(即尹玉林之繼承人)
尹洪秀霞(即尹玉林之繼承人)
尹玫瑰(即尹玉林之繼承人)
尹白蘭(即尹玉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尹白蘭(即尹玉林之繼承人)、尹天龍(即尹玉林之繼承人)、尹洪秀霞(即尹玉林之繼承人)、尹玫瑰(即尹玉林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零陸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閻大睿、閻金祥、閻陳淑錦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零陸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洪英園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
零陸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世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徐松芽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徐唯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戚王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洪舒妍、李建坪(即李蕭秋菊之繼承人)、李宏宇(即李蕭秋菊之繼承人)、李銀裕(即李蕭秋菊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許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素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福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祥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李蕭秋菊其於民國104年11月4日死亡,由李建坪、李 宏宇、李銀裕(下稱李建坪等3 人)為其法定繼承人,故聲 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就被告李蕭秋菊部分自應列 李建坪等3人為相對人;另一被告尹玉林其於民國101年12月
18日死亡,由尹洪秀霞、尹天龍、尹玫瑰、尹白蘭(下稱尹 洪秀霞等4 人)為其法定繼承人,故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就被告尹玉林部分自應列尹洪秀霞等4 人為相對 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0 年 度重訴字第384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尹玉林、尹白蘭、尹天龍 共同負擔100分之10,閻大睿、閻金祥、閻陳淑錦共同負擔1 00分之10,洪英園負擔100 分之10,張世安負擔100分之5, 徐松芽負擔100分之5,徐唯哲負擔100分之5,戚王員負擔10 0分之5,李蕭秋菊、洪舒妍共同負擔100分之5,許萍負擔10 0分之5,楊素香負擔100分之5,張福美負擔100分之5,李祥 雲負擔100 分之5,其餘100分之25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業 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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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318,416元│由聲請人預納。 │
├──────┼───────┼──────────────┤
│測量規費 │ 32,225元│同上。 │
├──────┼───────┼──────────────┤
│合 計│ 350,6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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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一、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下: │
│㈠尹玉林、尹白蘭、尹天龍共同負擔100分之10為35,064元。 │
│ (計算式:350,641×10÷100=35,064) │
│㈡閻大睿、閻金祥、閻陳淑錦共同負擔100分之10為35,064元。 │
│㈢洪英園負擔100分之10為35,064元。 │
│㈣張世安負擔100分之5為17,532元。 │
│ (計算式:350,641×5÷100=17,532) │
│㈤徐松芽負擔100分之5為17,532元。 │
│㈥徐唯哲負擔100分之5為17,532元。 │
│㈦戚王員負擔100分之5為17,532元。 │
│㈧李蕭秋菊、洪舒妍共同負擔100分之5為17,532元。 │
│㈨許萍負擔100分之5為17,532元。 │
│㈩楊素香負擔100分之5為17,532元。 │
│張福美負擔100分之5為17,532元。 │
│李祥雲負擔100分之5為17,53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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