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7962號
PCDV,105,司票,7962,2016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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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962號
聲 請 人 鄧明芳
相 對 人 呂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號碼580908、580911、580910等三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十一紙。
三、聲請裁定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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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