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湯振輝
代 理 人 施泓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5年1月25日以104年度 消債更字第32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500元,共計6年即 72期,總清償金額為180,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總額966,713元之18.62%,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權本金502,870元之35.7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30,343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309,696元後,尚餘120,647元,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80,000元。另參諸 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別無其他財 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年7月13日壽會博字 第1050708342號函及所附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並無任何人壽保險契約)、聲 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與本院執行筆錄 (訊問)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 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祥泰環境清潔工程公司,係有薪 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25,285元(係按聲請人所列 之每月支出及還款金額計算而得),並與聲請人所提 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轉帳薪資大致相符,且經
本院核與卷附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之歷年投保薪資並無明顯較低之情形,應堪信 為真實。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三重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2,785元(包 含膳食費6,000元、水費300元、電費833元、瓦斯費 677元、手機費999元、市內電話及網路費1,093元、 交通費1,500元、健保費749元、國民年金878元及分 擔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每月扶養費9,756元),聲請人 雖未就各項支出逐項提出相關資料佐證,然經本院衡 諸現今社會之經濟情況及消費物價等因素,同時考量 聲請人之配偶甲○○並無收入(依卷附本院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本院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 資料查詢表,聲請人之配偶並無所得及財產),故聲 請人須較其負擔較高之扶養費,據此可認聲請人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尚屬合理,並未 過當。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5,285元,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22,785元後,尚餘2,50 0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而依聲請 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 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 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力清 償。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2,5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新台幣180,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5年3月9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9.98%
每期清償金額:499元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2.93%
每期清償金額:323元
(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2.62%
每期清償金額:1,566元
(4)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35%
每期清償金額:59元
(5)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債權比率:2.11%
每期清償金額:53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