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64號
PCDV,105,司執消債更,164,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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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國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第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 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 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 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債條 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 裁定債務人自105年6月7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依本 院105年7月17日確定之債權表,本件已申報債權且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共計8位,債權總額為4,345,158 82元。 債務人於105年10月5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即自認 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6年 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3元,總計清償216,216 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4,345,158元之百 分之4.9760,經本院於105年10月11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7日 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就債務人所提財產收 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陳述意見。表決結果債權人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不同意;債權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0月18日收受限期確答文書 ,卻遲至105年10月25日仍未為確答,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於105年10月18日收受限期確答文書,然其表示不 同意更生方案之文書遲至同年月26日始到院,有本院收狀戳 日期為憑,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因此,



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共5位,代表之債權金額佔總債權 金額之百分之71.77,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數 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均已逾半數,依首揭規定,視為債權人 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債權表、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更生方 案表決陳報狀在卷足憑。
三、次查,債務人現為防水工程住手,每月薪資平均20,000元, 有提出雇主證明附卷可稽。另有保單解約金139,027元,有 卷附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28日函可佐,惟 債務人已將保單解約金全數均攤入72期為清償金額。觀諸債 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及兩名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必要支出18,927元,所餘1,073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應屬可行。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五、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甲○○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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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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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6,216元 │
│2.總清償比例:4.9760% │
│3.清償方法:自核發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 │
│ 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72期每期清償3,003元,債務人應於每 │
│ 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
│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
│ 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 │
│ 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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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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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2期每期│
│ │ │ │ │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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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45,043 │2,241 │3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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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24,611 │31,081 │4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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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80,163 │13,942 │19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366,399 │18,232 │25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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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943,691 │46,958 │652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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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54,883 │22,635 │31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22,092 │16,027 │223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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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1,308,276 │65,100 │904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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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
│ 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
│ 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
│ 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
│ 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
│ 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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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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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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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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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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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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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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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