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895號
PCDV,105,司促,33895,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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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8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葉斐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零柒元,及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叁拾伍元整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
  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約金
  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葉斐騰於098年11月及094年01月間向聲請人及
  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
  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
  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
  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5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6,907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594元整、消費款19,088元整、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14,44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78元整及違約金1,2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3,535元自105
  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
  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
  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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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