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81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黃海晴
債 務 人 黃騰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叁拾貳萬叁仟壹佰伍
拾柒元及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及新臺幣
肆拾肆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及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柒佰玖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騰弘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3,0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3月26日屆滿,利率
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13%,按月
計付。
二、緣債務人黃騰弘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2,8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3月26日屆滿,利率
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13%,按月
計付。
三、緣債務人黃騰弘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3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
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13%,按月計付
。
四、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
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
約金。
五、並另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於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
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
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自撥款日第
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
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
份)金額之1%計付;自撥款日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止,清
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
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
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9月26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
,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
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4,972,794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
金與提前清償違約金273,791元。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繳款明細.利率查詢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38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騰弘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2% │
│ │293231│ │9月26日起 │ │ │
│ │57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騰弘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2% │
│ │252013│ │9月26日起 │ │ │
│ │89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騰弘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2% │
│ │448248│ │0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黃騰弘 │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 │年息0% │
│ │273791│ │達債務人翌日│ │ │
│ │元 │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騰弘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3231│ │0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7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騰弘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2013│ │0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89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黃騰弘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8248│ │1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黃騰弘 │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 │年息0% │
│ │273791│ │達債務人翌日│ │ │
│ │元 │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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