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7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債 務 人 蔡家榛(原名:蔡妙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78107793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8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5,25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978107793、0963650533。
釋明文件:客戶欠費催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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