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642號
PCDV,105,司促,33642,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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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4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勝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勝彥於民國102年1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28440020014336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405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勝彥 428│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1825 │4400200143│11月 16日  │      │       │
│  │元  │361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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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