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637號
PCDV,105,司促,33637,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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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3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趙國華即趙士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趙士俊於民國93年6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01267838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0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2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43
  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56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士俊 431│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68900 │1780126783│02月 19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805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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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