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395號
PCDV,105,司促,33395,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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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39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翁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陸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翁惠君於民國094年0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
  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
  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213697元整自民國095年08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5年09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
  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13697元整,及自民國09
  5年0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095年
  0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
  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約定書、欠費明細影本各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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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