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39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翁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陸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翁惠君於民國094年0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
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
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213697元整自民國095年08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5年09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
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13697元整,及自民國09
5年0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095年
0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
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約定書、欠費明細影本各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