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2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盧玉雪
債 務 人 洪秀霞
一、債務人盧玉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伍佰
捌拾捌元,及其中叁萬叁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
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盧玉雪與洪秀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拾萬捌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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