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248號
PCDV,105,司促,33248,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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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24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泓葉造園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謝素寬
債 務 人 林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陸仟伍
  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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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葉造園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