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142號
PCDV,105,司促,33142,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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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14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莊永承(原名:莊明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其中陸萬陸仟
   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第二個
   月計收陸佰元,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捌萬肆仟陸佰
   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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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