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9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彧
債 務 人 宋秉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壹萬玖仟肆
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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