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41號
債 權 人 飛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權
債 務 人 威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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