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58號
債 權 人 謝榮達
債 務 人 邱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