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2466號
PCDV,105,司促,32466,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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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66號
債 權 人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 
代 理 人 周宜隆律師

債 務 人 林冠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拾叁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永聰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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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