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466號
債 權 人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
代 理 人 周宜隆律師
債 務 人 林冠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拾叁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永聰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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