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1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張甲旻
債 務 人 張哲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叁
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張甲旻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期間,
邀債務人張哲豪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
幣(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
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127,738 元
,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
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
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
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
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
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
%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
時亦同,民國105 年7 月5 日以前利率為1.62%,105 年
7 月6 日至105 年7 月31日利率為1.55%,105 年8 月1
日以後利率為1.15%。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
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⒈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
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
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⒉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
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⒊查債務人自105 年6 月25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10
5 年6 月25日前繳納105 年5 月25日至105 年6 月24日之
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5 年5 月
25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尚積欠本金123,318 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債權人業於105 年10月24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
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
日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15%,違約金部分則
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至於債務人張哲豪為就學貸款之連
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
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21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甲旻、張│自民國105年5│至民國105年7│年息1.62% │
│ │123318│哲豪 │月25日起 │月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7│至民國105年7│年息1.55% │
│ │ │ │月6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8│至民國105年1│年息1.15% │
│ │ │ │月1日起 │0月23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0月2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甲旻、張│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3318│哲豪 │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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