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2108號
PCDV,105,司促,32108,201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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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1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務 人 吳桂妹即黃貴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貴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貴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壹拾叁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
  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以上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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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