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2087號
PCDV,105,司促,32087,201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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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08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李純宜(原名:李妮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玖佰伍拾元
  ,及其中伍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三個月
   (含) 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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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