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07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信宏
債 務 人 碩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庭愷
債 務 人 葉庭愷
債 務 人 唐靜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
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
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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