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950號
PCDV,105,司促,31950,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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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蕭世堂即蕭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叁佰零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世堂即蕭文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
   00001602163773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11月4 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8
   ,301元未給付,其中10,716元為消費款;15,355元為利息
   ;2,23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世堂即蕭│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716 │文忠   │1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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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