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914號
PCDV,105,司促,31914,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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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江源益
債 務 人 江木樹
債 務 人 劉麗明
一、債務人江木樹江源益劉麗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壹拾貳萬玖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源益於民國94年起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江木樹劉麗明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並出
   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 筆,計158,584 元。約定倘借款
   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源益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29,201 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江木樹劉麗明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木樹、江│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129201│源益、劉麗│月16日起  │      │       │
│  │元  │明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木樹、江│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9201│源益、劉麗│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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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