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911號
PCDV,105,司促,31911,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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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仕誼
債 務 人 陳志明
債 務 人 陳仕祺
一、債務人陳仕祺陳仕誼陳志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陸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仕誼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志
  明及案外人范月蓮(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10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64816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范月蓮已於99年8月28日辭世,債務人陳仕
  祺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
  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范月蓮之遺產範圍內,負
  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陳仕誼自104年3月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6481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志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仕祺、陳│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64816│仕誼、陳志│月3日起   │      │八三     │
│  │元  │明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仕祺、陳│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4816│仕誼、陳志│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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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