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仕誼
債 務 人 陳志明
債 務 人 陳仕祺
一、債務人陳仕祺、陳仕誼、陳志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陸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仕誼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志
明及案外人范月蓮(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10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64816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范月蓮已於99年8月28日辭世,債務人陳仕
祺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
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范月蓮之遺產範圍內,負
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陳仕誼自104年3月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6481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志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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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仕祺、陳│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64816│仕誼、陳志│月3日起 │ │八三 │
│ │元 │明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仕祺、陳│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4816│仕誼、陳志│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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