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新閔
債 務 人 林仕聰
債 務 人 辜麗玲
一、債務人林仕聰、林新閔、辜麗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貳拾壹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新閔前就讀恆毅中學及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
人林仕聰及辜麗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10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38,163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4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林新閔自民國105 年9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14,426 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仕聰及辜
麗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仕聰、林│自民國105年8│至民國105年9│年息百分之一點│
│ │214426│新閔、辜麗│月1日起 │月6日止 │六二 │
│ │元 │玲 ├──────┼──────┼───────┤
│ │ │ │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仕聰、林│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4426│新閔、辜麗│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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