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388號
PCDV,105,司促,31388,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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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38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債 務 人 姚嘉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壹佰零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31018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06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1,10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31018。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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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