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208號
PCDV,105,司促,31208,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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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08號
債 權 人 丁原智
債 務 人 盧國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陸仟貳佰叁
  拾柒元,及依聲請狀附表各請求本金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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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