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08號
債 權 人 丁原智
債 務 人 盧國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陸仟貳佰叁
拾柒元,及依聲請狀附表各請求本金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