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191號
債 權 人 峰景鳳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政祥
債 務 人 杜怡瑩
債 務 人 孫淑雯
一、㈠債務人杜怡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柒
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債務人孫淑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柒
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㈢上二項中,債務人杜怡瑩、孫淑雯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
,於任一債務人已向債權人給付之範圍內,他債務人免給
付之義務。
㈣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給付之金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