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191號
債 權 人 峰景鳳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政祥
債 務 人 杜怡瑩
債 務 人 孫淑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杜怡瑩為新北市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
謄本。
二、債務人杜怡瑩、孫淑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