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917號
PCDV,105,司促,30917,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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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917號
債 權 人 伍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家祥
債 務 人 毅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肆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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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毅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