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850號
PCDV,105,司促,30850,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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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50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明輝
債 務 人 謝宇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二、聲請狀應有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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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