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50號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明輝債 務 人 謝宇婷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狀應有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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