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76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 務 人 吳李季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捌萬伍仟壹
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捌拾柒萬伍仟零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四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