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771號
PCDV,105,司促,30771,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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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7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債 務 人 侯季廷(歿)原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 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05 年2 月9 日死亡,依首開法 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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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