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729號
PCDV,105,司促,30729,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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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洪榕信即洪成益
債 務 人 黃端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榕信即洪成益前就讀中山醫學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黃端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 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20,116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洪榕信即洪成益自民國105年01月24日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286,58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𣇰端端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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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