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1號債 權 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債 務 人 張智森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已依契約第四條第二項約定於簽約後十日內備齊所有權移轉 登記應備文件之釋明資料。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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