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881號
PCDV,105,司促,28881,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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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1號
債 權 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債 務 人 張智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依契約第四條第二項約定於簽約後十日內備齊所有權移轉
  登記應備文件之釋明資料。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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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