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862號
PCDV,105,司促,28862,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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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62號
債 權 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債 務 人 瀧樺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智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瀧樺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經查債務
  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非聲請狀所載之俞彥丞,請併更正
  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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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瀧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