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22號
債 權 人 何幸芳
債 務 人 顏永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依所提出之
債權證明文件(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暫收款簽收單
)觀之,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僅有新台幣15萬元之借貸關係。
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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