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9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許義松
債 務 人 李坤州
債 務 人 許美惠
一、債務人李坤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捌拾叁萬
捌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坤州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美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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